海南: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
提交材料 |
1、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4、目申请报告(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5、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6、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7、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8、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9、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10、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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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权限、程序及时限 |
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厅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我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我厅核准的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含需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有关处会签、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3、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有关处会签,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4、我厅核准的项目的变更,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5、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的变更,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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